一、服务对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是具有长春市户籍;
二是年满60周岁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老人;
三是经评估机构能力评估符合重度失能和中度失能标准;
四是有养老服务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
五是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提出申请,按照调研服务需求,评估护理等级,审核公示名单,确定服务计划等程序办理。
二、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机构的确定
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择最好的专业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参与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失能照护保险定点养老机构;另一类是通过市医保局履约能力评估的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这两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服务站点开展跨区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机构。
三、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包括3方面内容:
一是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对象的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进行适老化和信息化改造方案设计,统一进行改造。
二是通过适老化改造为服务对象家庭中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配置必要的护理床、护理床垫、安全扶手等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三是通过信息化改造为服务对象家庭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设备,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四、家庭照护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家庭照护服务是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服务的专业化补充,主要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方面服务。
在生活照料服务方面,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理发、口腔清洁、协助沐浴等12项服务;
在医疗护理服务方面,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命体征监测、压疮预防指导、康复训练等9项服务。
同时,明确了服务标准要求:
一是要求所有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从事医疗护理的人员需持有医生或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要求采用“项目+时长”方式开展服务,服务对象每月享受生活照料服务4次,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医疗护理服务2次,每次服务时间1小时;
三是要求服务机构每日开展不少于1次的远程查房,通过信息化设备监测老人生命体征及活动情况;
四是要求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安全预案和事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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