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护理床位试点工作计划。
为落实《促进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应,促进机构、社区和家庭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的需要,制定了以下家庭护理床位试点工作计划。
1、试点目的。
家庭护理床位是指依托合格的老年服务机构,将专业护理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中,为家庭,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机构护理服务,使养老服务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老年人也可以享受专业护理服务,提高老年人的收益和幸福。
二、服务对象。
家庭护理床位的服务对象是有养老服务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严重残疾老年人(60岁及以上),其中生活津贴、低收入、老年人、计划生育专项援助家庭老年人根据自己及其家属的意愿优先。服务对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重度残疾;
有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家者相对稳定;
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
(一)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要求;
(2)已正常运行两年以上,近两年未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无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投诉;
(3)专业团队提供上门服务,相关人员符合行业要求,具备相关资质;
(4)具有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家庭护理床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
(5)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加强老年人家庭医疗服务实施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依法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家庭护理床位服务,优先考虑长期护理保险指定单位;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由同级卫生部门)审核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向公众公布。
四、服务内容。
家庭护理床位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保健、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家庭护理增能、平台信息化等服务。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原则上,中度残疾老年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18小时,重度残疾老年人不少于30小时。
五、服务费。
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类似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家庭护理床位的服务费由服务机构独立合理定价,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六、服务设施。
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机构根据老年人护理需要和生活空间条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对老年人家庭环境进行必要的老化,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智能家庭护理产品,为生活护理、体征监测、康复培训、呼叫响应服务提供硬件和技术支持。
鼓励租赁回收可移动设施设备,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家庭成员有残疾、智障或严重残疾老年人的生活津贴、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家庭、分散支持的贫困老年家庭等家庭照顾床位的老化改造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执行。
已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空巢独居、残疾、半残疾、严重残疾老年家庭等家庭护理床位的适宜老化改造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七、处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和卫生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并向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家庭护理床位;
(2)评价:有关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老年人残疾水平进行评价。服务机构根据有效评价结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家庭护理状况和卧室老化情况,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护理床服务计划;
(3)签订合同: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家庭护理床服务计划后,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
(4)登记: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收养老年人的流程,办理老年人家庭护理床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报市(县)区部门备案;
(5)服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制定月度具体服务计划,并按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的身体功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终止:家庭护理床位出现以下情况即终止:
1.签订合同的服务对象因住院、居住地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服务协议按协议或协商终止;
2.签约服务对象死亡;
3.签约服务机构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不能继续提供护理服务;
4.其他阻碍服务持续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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